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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平顶山市二高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平顶山市二高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我校政府采购行为,加强采购流程的监督管理,促进学校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明确预算执行主体,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按照建机制、简程序、抓监督、促公开的原则,依照《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以学校为主体所发生的采购(含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下同),且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学校总务处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学校总务处应当依法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及政府颁布的《平顶山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中,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单独编列。

  第五条 学校依据财政部门统一下达的部门预算批复,以及同时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修编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六条 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因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追加或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的,需按预算管理程序申请调整。学校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依法依规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学校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拆分,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指标的支出用途。

  第八条 学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购置。

第四章 申报审批

  第九条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严格依法依规执行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

  第十条 严禁欠资申报。教育局负责审核采购资金计划情况,采购项目一旦进入政府采购环节,项目资金不得挪用。

第五章 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按照项目特点,依法依规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自行采购的,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程序如下:

  1.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后勤人员、工会代表和教师代表组成,人员不得少于5人。 

  2.采购物品名称、金额须经学校采购领导小组集体商议,并有会议记录及领导小组成员签名。

  3.参加供应商至少有三家以上。学校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同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采购过程、结果进行公示

第六章 合同签订及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由合同的双方法人签章。

  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合同金额、标的物数量、单价、品牌、规格型号、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交货(竣工)及资金支付时间等合同要素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相关内容一致。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中标(成交)通知书及采购项目合同备案说明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和单价的前提下,按照单一来源管理规定,可与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七章 验收结算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组成验收小组,负责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小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的标的物应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验收小组对验收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纪检部门可组织人员参与验收或抽查履约情况,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对实行政府采购的学校进行采购资金审查把关,采购资金不到位的学校一律不得申报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学校应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素登记备案的相关信息办理采购资金支付。项目资金的收款人、支付金额必须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单位完成支付后,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固定资产入帐登记工作。

第八章 信息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依法依规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及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信息。 

  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应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台账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记载政府采购台账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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